借贷纠纷中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全部借款,且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 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甲,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一:林某乙,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二:林某丙,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三:陈某,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诉称,2017年4月16日,被告一向原告提出借款280,000元,被告二(被告一妻子)及被告三(被告一母亲)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三被告于当日签署了《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28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6 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借款利息为每月2.4%,所借款项转入冯松洲账户。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转付给被告一指定账户, 被告一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未能向原告返还本金,仅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
从2018年8月起,三被告未能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借款本息,三被告亦未能偿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6880元(自2018年8月起按月息2.4%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
合计为人民币:306880元。
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甲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1日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某丙、被告陈某应对被告林某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林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借贷纠纷。被告一作为债务人向原告借了28万元,其妻子与母亲作为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由于被告一到期未偿还借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作为债权人委托国晖律师参与诉讼,国晖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将债务人及其妻子和母亲列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偿还全部借款,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程度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276档案编写】